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82號
原 告 馥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嘉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茂丞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街0 段00號401 室、402 室及403 室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,
惟原
告未提供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
10日內查報
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(
包括但不限於:
鑑價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。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
難認係
房屋之交易價額,
附此敘明)及土地、
暨建物登記簿謄本,並依
上揭訴訟標的價額,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定費率計算,
補繳本件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者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