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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補字第682號 原   告 馥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茂丞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街0 段00號401 室、402 室及403 室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,原 告未提供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 10日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(包括但不限於: 鑑價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。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 房屋之交易價額,附此敘明)及土地、建物登記簿謄本,並依 上揭訴訟標的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定費率計算, 補繳本件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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