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49號
原 告 聯展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益𢊷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廷義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萬玖仟
零柒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