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6號
原 告 晉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光燦
上列原告與
被告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3,360,000元(計算式:每月租金28,000元×12月÷10%
=3,360,000元,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
制反推,加計原告
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
金額235,742元,共計3,595,74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64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
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