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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北補字第76號 原   告 晉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3,360,000元(計算式:每月租金28,000元×12月÷10% =3,360,000元,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 制反推,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235,742元,共計3,595,74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6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 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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