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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補字第763號 原   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、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1 項請求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、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各自應返還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萬7425元,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連帶返還支票計66 萬元,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、百麗貿易有限公司各自應返還370萬972元,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07萬6794元(計算式:200萬7425元×2+66萬 元+370萬972元×2=1207萬6794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8 30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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