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7號
原 告 佳忠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芳亭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繼宏間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
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