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4號
原 告 合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世傳
被 告 周柏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