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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票據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補字第851號 原   告 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瑞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 萬8,7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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