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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補字第873號 原  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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