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73號
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原告與
被告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
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
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