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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 原  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,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第1項,係請求被告應自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○段○號B1 樓分區042櫃位(下稱系爭櫃位)清空並交付原告使用, 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上開聲明中因交付系爭櫃位所得受之客觀利 益價額者為準,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,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查報系爭櫃位之價 值(如市價、交易價額或系爭櫃位鑑定價值報告等),以協助本 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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