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77號
原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晉頡
上列原告與
被告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
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
裁判費,然原告
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第1項,係請求被告應自新北市○○區縣○○道○段○號B1
樓分區042櫃位(下稱
系爭櫃位)清空並交付原告使用, 而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
上開聲明中因交付系爭櫃位所得受之客觀利
益價額者為準,
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,協助本院
核定訴訟標的
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查報系爭櫃位之價
值(如市價、交易價額或系爭櫃位鑑定價值報告等),以協助本
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