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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原   告 北和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嘉浩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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