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補字第936號
原 告 安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廣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周西平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萬2,505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