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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補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補字第938號 原   告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法扶律師 被   告 得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參拾肆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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