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補字第938號
原 告 黃偉哲
訴訟
代理人 莊馨旻法扶
律師
被 告 得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信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參拾肆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
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