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保捷康物業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國輝
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
律師
複 代理 人 陳俐妤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
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
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
複 代理 人 楊 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
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
法 官 劉宇霖
法 官 陳裕涵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