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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北訴字第4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保捷康物業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俐妤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 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 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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