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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北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主參加人 張派焰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、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、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參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 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 規定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庭 長 郭美杏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裕涵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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