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6號
原 告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王漢基
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韻鸚
被 告 寶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
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
張濱璿律師
黃國益律師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
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