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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重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6號 原   告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漢基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鸚 被   告 寶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      張濱璿律師       黃國益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 在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7 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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