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
原 告 昇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闕河生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43,608,44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93,6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