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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   告 昇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43,608,4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3,6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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