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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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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原  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       莊嘉宏 被   告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被  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     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 判決,依法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記載,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明顯錯誤 │原記載 │應更正後之記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實及理由欄│...105年6月4日始生終止效力│...,105年6月23日始生終止 │ │(判決第3頁 │,見本院卷第222、223頁),│效力,見本院卷二第223頁、 │ │第11行) │... │卷三第18頁,...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實及理由欄│...租金分別為每月85元及15 │...租金分別為每月850,000元│ │(判決第6頁 │元、... │及150,000元、... │ │第12行)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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