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北調字第52號
聲 請 人 曾炳煌
代 理 人 廖信炯
相 對 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塗銷
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
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聲請人提出
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
4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
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之受雇人收受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
可
參,揆之
上揭規定,其聲請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,特此裁定
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