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北調字第535號
聲 請 人 湧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志成
相 對 人 台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
法定代理人 曾騰龍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請求免計
違約金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人之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4條第1項
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契約(工程名稱:行政大樓會議室及外
牆整修工程)之
法律關係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免計罰聲請
人逾期違約金,而
上開契約之約定書第23條第1項第1款已約
定,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
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見
兩造已有
合意管轄之
約定,而相對人設於臺北市士林區。
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
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調解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