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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司北調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免計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北調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湧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相 對 人 台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曾騰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請求免計違約金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4條第1項 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契約(工程名稱:行政大樓會議室及外 牆整修工程)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免計罰聲請 人逾期違約金,而上開契約之約定書第23條第1項第1款已約 定,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 約定,而相對人設於臺北市士林區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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