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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小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57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大東海國際書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賜 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            居彰化縣○○市0段000巷00○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郁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,000元,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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