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5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大東海國際書局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樓
法定
代理人 高朝棟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林明賜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
居彰化縣○○市0段000巷00○0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郁媗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,000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