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08號
原 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章修綱
被 告 黃詩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
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
已於106 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之
受僱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憑。原告
迄未補正前開事項,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佐,應認其訴為不合法,
爰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鄭祖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