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3號
原 告 俞淑貞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卡羅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
未補繳,即裁定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
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
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
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
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卡羅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831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
惟依據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7條之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
之二分之一即500元,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(應
徵裁判費1,000元-暫免裁判費500元=500元)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