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小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3號 原   告 俞淑貞 被   告 卡羅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羅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31日 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