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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小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4號 原   告 俞淑貞 被   告 晶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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