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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小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 原  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艷美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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