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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小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 原  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艷美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 所明文。 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3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庭 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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