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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小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87號 原  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雅得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25日 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,其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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