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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差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原   告 張旭榮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89,31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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