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
原 告 張旭榮
訴訟
代理人 余欽博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89,31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