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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原   告 劉芳妤 被   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未核實投保勞保,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 其資遣費、勞保、精神慰撫金等損失,性質上屬一般給付之 訴。經查,被告之營業處所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 號,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且兩造復未就管轄 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,基此,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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