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
原 告 劉芳妤
被 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國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未核實投保勞保,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
其
資遣費、勞保、
精神慰撫金等損失,性質上屬一般
給付之
訴。
經查,被告之營業處所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
號,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
可稽,且
兩造復未就管轄
之法院有何
合意約定,基此,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
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