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
原 告 林盈㚬
訴訟
代理人 林振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凱迪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原
告起訴雖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770 元,
惟查
本件原告請
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25,000 元、勞保退休提撥金123,000元、
資
遣費85,000元、未給特別休假之補償金73,304元,以上合計306,
304元(計算式25,000元+123,000元+85,000元+73,304元=306,30
4元),故本件訴訟306,30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扣
除前繳裁判費1,77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540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