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 原   告 林盈㚬 訴訟代理人 林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迪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 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770 元,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25,000 元、勞保退休提撥金123,000元、資 遣費85,000元、未給特別休假之補償金73,304元,以上合計306, 304元(計算式25,000元+123,000元+85,000元+73,304元=306,30 4元),故本件訴訟306,30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扣 除前繳裁判費1,77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540 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