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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沃亞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,49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 500 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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