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仁毓
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品喆、楊瑞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 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萬1,912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7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