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毓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品喆、楊瑞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萬1,912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