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7號
原 告 廖憲皇
被 告 亞東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紹芬
訴訟代理人 鄧三才
張錦福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,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
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