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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94號 原  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  告 黑鬼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淨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鬼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266,127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0 元,扣除前 繳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1,8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 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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