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94號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管國霖
被 告 黑鬼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淨媛
上列原告與被告黑鬼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
債權存在
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66,127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0 元,扣除前
繳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1,8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
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