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35號 原   告 蔡若喬 被   告 京城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京城天下旅行 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嗣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1件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