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35號
原 告 蔡若喬
被 告 京城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志健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
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京城天下旅行
社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嗣經本院於民國
106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
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
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裁判費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
1件附卷
可參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