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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直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洪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姝蓁間因本院一○六年度北勞簡字第二 六一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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