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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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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67號 原  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TOGO泛游情報即新民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 並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亦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、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,其訴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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