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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靜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3,325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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