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0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永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靜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3,325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