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47號
原 告 劉芳妤
被 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國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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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既
非在本院
管轄區域範圍內,則依上述規定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與法不合,
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