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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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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50號 原   告 俞淑貞 被   告 績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 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且未據繳 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0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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