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
原 告 黃健治
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李詩欽
葉國一
溫世智
黃國鈞
張景嵩
陳瑞隆
王柄輝
程賢和
被 告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溫世智
黃淑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
所之人,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,得由該事
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6 條分別及第28
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主張勞動契約存在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薪資等語。
而被告均於臺北市士林區,是依
前揭規定,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俱管轄權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