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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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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原   告 黃健治 被  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詩欽       葉國一       溫世智       黃國鈞       張景嵩       陳瑞隆       王柄輝       程賢和 被   告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智      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 所之人,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,得由該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6 條分別及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主張勞動契約存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薪資等語。 而被告均於臺北市士林區,是依前揭規定,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俱管轄權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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