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
原 告 黃健治
上列原告與
被告理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
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0萬5,6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