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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原  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0萬5,6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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