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
原 告 黃健治
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
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2 人之
法定
代理人 吳騰彥
被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
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
被 告 新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
被 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
被 告 賽那美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
被 告 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正忠
被 告 吳海堂
吳黃雪嬌
吳思婷
陳建名
許振煙
鍾正平
葉耀聲
鍾明修
吳曉芬
吳欣儒
吳宗儒
劉柏園
劉鐵成
黃雪珠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復按
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
或陳述;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第
244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
之原因事實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
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事
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、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
428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,因未據繳納裁判費,又未於書狀
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裁定
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請求之原因事
實,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
即新竹郵局19-435號信箱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即已發生
合法送達之效力,不因新竹科學園郵局以「招領逾期」為由
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。原告
迄未繳納訴訟費用,亦無補陳本
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,有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收狀資料查詢清
單、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
可佐,
揆諸前開說明,應認其訴
為不合法,
爰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
失所附麗,爰併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