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芳妤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月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
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
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94,019 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1,40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
第442 條第2 項,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:「勞工或工會提起
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
費之2 分之1 」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
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,700 元(計算式:11,400元÷2 =5,700 元
)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