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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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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94,019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,4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 第442 條第2 項,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:「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 分之1 」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,700 元(計算式:11,400元÷2 =5,700 元 )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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