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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原  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法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及自然 人被告之年籍、身分證字號、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 事欄勿省略),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 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 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、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、岱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紅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庚 ○○、己○○、癸○○、戊○○、壬○○、甲○○、丑○、 子○○、丙○○、寅○○、辛○○、丁○○、乙○○等人, 然未提出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、復未提出被告 庚○○等人之年籍、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,亦未舉 出足資辨認被告為何人之具體特徵,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 當事人能力。另依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03,640 元,應繳裁判費1,110 元未繳納, 限期命為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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