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9號 原  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增和、宋美慧、王俊 昆、林幸幸、王聖欣間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3,640元,應 繳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心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