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9號
原 告 黃健治
上列原告與
被告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
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最遲應已於
106年3月13日已送達原告收受(參卷附106年3月13日電子書
狀),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裁判費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自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