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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7號 上 訴人 即 原   告 劉芳妤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 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 ,其中薪資壹拾玖萬陸仟元部分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暫免徵收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之半數即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 伍元,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元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倘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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