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520號
聲 請 人 鳳翔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美珍
代 理 人 張淑瑛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高記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給付
承攬報酬調
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如
逾
期不補正,即
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9,686 元,應徵聲
請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限
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