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939號
聲 請 人 豐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禾利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劉家伶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自己種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如
逾
期不補正,即
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34,612 元,應徵
聲請費2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