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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司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豐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禾利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劉家伶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自己種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,如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 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 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 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534,612 元,應徵 聲請費2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,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本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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